一女子去正在装修的邻居家借电钻,从二楼踩空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封丘县法院鲁岗法庭审结一起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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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受害人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侯某某系同村村民。被告王某乙、侯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时,二被告家房屋正在装修中,二楼是挑空设计,未安装栏杆。年11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受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侯某某在聊天时提出借用被告侯某某家的电钻,后二人到被告家中,被告侯某某将电钻交给受害人,受害人发现电钻没有钻头,因钻头在楼上,受害人在上到二楼的时候踩空从二楼跌落。被告将受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11月13日,受害医院继续治疗,到医院后受害人王某甲死亡。受害人家属原告王某丙等五人要求二被告王某乙、侯某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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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封丘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受害人家属原告王某丙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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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是好意施惠引起的受惠人人身伤亡,因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打破了在相当一部分人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死有理”观念,宏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
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借用被告家的电钻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受害人与被告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到正在装修的被告家借电钻应对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受害人王某甲摔下的行为与被告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宏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在施惠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惠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传承良好的道德风尚。庭审中,原告以《民法典》第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因被告家不是公共场所,更不是开放性的经营场所,不负有公共场所及针对所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封丘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原标题:《案件时空
去邻居家借电钻从二楼跌落死亡责任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