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定义:
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包括两点(1)意思表示必须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2)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
四、重大误解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法条指出了重大误解的三个标准:
1、因错误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与意思相悖。
2、因重大误解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较大损失。
3、行为人必须是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五、重大误解的五种表现形式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例如,将买卖误认为赠与或将赠与误认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租赁合同等。
在合同性质发误解的情况下,当事的权利义务将发重变化。种此误解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某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誉、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冲击钻头当作普通钻头出售,或将普通钻头当作冲击钻头购买,都可以认为构成重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只是对标的物的主要功能或效力产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液压机当作万吨液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元的标的物当作0元的商品。
六、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由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相对无效,发生重大误解的一方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行为人不行事撤销权,不请求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