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患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很重要的判定依据,因为医疗行为涉及专业医学知识,对专业性的要求很高,所以需要由专家进行评判并出具鉴定意见。但是司法鉴定意见中的结论比较笼统,通常会以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无因果关系等6个标准来表述,这6个标准对应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存在一定的上下浮动空间。
在现实中,上浮或者下浮都意味着较大的金钱差异,因此会滋生出很多争议。那么,法庭是如何平衡争议的呢?
一起来看一则案例吧。
年12月初,37岁的青岛市民范医院看病。此前的三个月时间里,他一直被双髋部疼痛所困扰,甚至已经影响到了日常的活动。但是因为工作繁忙,加上身体一直不错,范先生想着可能抗一抗就没事了。
不过,扛了三个月疼痛并未好转,一周前开始左髋关节疼痛还加重了,范先生明白,必须去就医了。
医院接诊了范先生,初步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双侧)。8天后,范先生在该院做了“左股骨头坏死髓芯减压+骼骨植骨术”手术。
此后的8个月内,范先生又在该院做了3次手术:年12月21日的“左侧髋关节感染切开引流术”;年1月30日的“左侧髋关节切开清理术+股骨头切除旷置术”;年8月8日的“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
为什么要做这么多手术?因为第一次手术之后,范先生出现髋关节感染。
对于感染的原因,医患双方起了争执。范先生认为是院方使用不规范消毒灭菌医疗器械产品的原因,院方则坚持认为医疗器械消毒过程中不存在问题。
争议无法弥合,范先生于是诉至法庭并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意见有两点:
1、医院存在使用不规范消毒灭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则医院在医疗器械管理方面不符合卫生行政管理制度的要求,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术后继发感染、需要实施后续抗感染相应治疗结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但鉴于患者股骨头坏死的最后治疗结局为全髋关节置换术,而医院过错医疗行为导致其置换术实施时机提前,故过错医疗行为对其髋关节置换术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评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
2、医院不存在违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则患者术后出现术区感染结果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在手术消毒灭菌方面存在的不足问题,故医院诊疗行为之中不能排除消毒灭菌效果不佳过错与患者后续抗感染相关治疗结果具有次要因果关系;与后续全髋关节置换术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评定为轻微-次要因果关系程度。
也就是说,院方的责任比例,应根据手术中是否存在使用不规范消毒灭菌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来确定。
范先生认为,院方拿不出手术中使用的空心钻的正规合同和票据,存在不规范使用的问题。院方则提交了购买金属接骨空心螺钉的生产及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称空心钻头系螺钉配套使用的工具,没有单独的合同和票据。范先生进而主张查看采购合同及招标文件,对配套使用的说法不予认可。
双方再次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先生虽然对院方手术中使用的空心钻头的来源和消毒情况及针对被上诉人医院所提交的购买金属接骨空心螺钉的生产及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有异议,但未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并反驳。因此,在医院一方没有其它应予加重责任比例的前提下,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判定院方以20%的责任比例,承担损失约10万元。
此后的二审,支持了一审的判决。
对于司法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反驳,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否则鉴定意见应当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本案中,范先生虽然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并反驳,因此,医院在20%一40%的范畴以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并无不妥。
文/肖华林
编辑:李进文